突尼斯签证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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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益,促进对外交往,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者非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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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签证资料

有 效 期 1个月

最多停留 30天

收客范围 全国各省因私护照持有人

签证资料 2寸近照4张、有效期9个月以上的护照原件、单位空白盖章抬头纸、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 作 日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3500元/人

持护照、护照尺寸照片两张、机票定位单、工作单位证明信和个人陈述信,前往突尼斯驻北京的大使馆办理签证。突尼斯驻华使馆一般发给自发证之日起一个月有效期的一次入境签证,办理签证时间为1周。咨询电话:010-65322435。

驻华大使馆

地址:北京三里屯东街1号

电话:010-653224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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